学生日常管理制度
第十条: 学生进校前在保卫处应出示有效证件,证件未带者一律不准进入校园。 第十一条: 学生应遵守纪律,衣冠整洁,不准穿拖鞋,背心。 第十二条: 全科生早8:00之前到班主任处点到,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。如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,依次给予警告、记过、处分。 第十三条: 未经批准迟到累计超过二十次、旷课十次以上者,将终止其就业协议。 第十四条: 不遵守国家法律,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,开除学籍,且不退学费及住宿费,退还住宿押金。